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初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初

发布部门: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学位办[2011]6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为了建立与完善研究生培养的质量监督和激励机制,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现决定开展2011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初选工作。为做好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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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第五届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第五届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高[2011]8号 各高等学校:为提高上海高校计算机基础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强本市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组织,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荐第五届上海市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沪教委高〔2010〕86号),开展了上海高校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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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精神,现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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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令2011年第11号 《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立坤 2011年5月4日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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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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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 教育部 财政部 文化部等 发布文号: 教思政[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财政厅、文化厅、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财政局、文化局、团委,中央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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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认定大庆石油学院科技园等7个大学科技园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认定大庆石油学院科技园等7个大学科技园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通知

发布部门: 教育部、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高[2009]697号 各有关省、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教育厅(局)、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科学技术部、教育部组织专家对2009年度申请的8个大学科技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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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国科协继续教育试点项目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国科协继续教育试点项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文号: 科协学发[2012]95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办公室(秘书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科协相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相关部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关于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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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修正)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修正)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经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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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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